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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局内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县(市、区)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对县(市、区)统计局在依法实行统计管理、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对统计管理相对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对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以决定、规定、办法、细则、公告、通告、通知等形式,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的违背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统计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

  2、检查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和统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不作为和行政不当的问题;

  3、检查统计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违背统计法律、法规和程序问题;

  4、检查督促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五、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统计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揭发、检举。

  六、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统计行政复议申请;

  七、实行统计执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报告和备案制度。本局和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按省统计局下发的《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要求,做好案件报告和备案工作。

  八、本局主管统计法制的领导和法制科的有关人员作为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局长领导下,负责对统计行政执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