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统计法规 > 执法制度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工作制度

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的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的程序进行。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局领导批准,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
  三、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来源是:在统计活动中发现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以单位和个人来信来访反映的统计违法行为。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明确的统计违法嫌疑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三)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的。
对已具备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填写《统计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送局领导审批。
  四、对立案调查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有两名及以上的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调查人员要认真细致、深入调查、广泛取证,搞清案件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五、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调查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对调查取证材料及有关证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统计法律、法规为准绳,由调查人员、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提交局领导审批后执行。对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复杂的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决定前,以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决定罚款5万元以上的(包括5万元),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后,对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处分意见,由局领导签发《统计违法行为处分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副本)交由主管部门处理。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证,执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处分、处罚执行手续方式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省统计局印发的《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的规定。罚款金额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交市财政管理部门。
  九、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办案人员要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十、统计违法的当事人不履行统计法律责任,在限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当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写出《结案报告》,经领导批准结案。并按照“谁办案、谁立卷归档”、“一案一卷”的原则和“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要求,做好统计违法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送局综合和法制科保存。
  十二、根据全员执法要求,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实行查办、送达、执行一包到底的工作制度。局法制科作为局执法检查机构,要积极协助各科室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并协助、指导各科室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法律文书的填制和案卷归档工作。

  十三、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要按省统计局印发的《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要求,做好案件报告和备案工作。